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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3-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的《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在内17名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EMS送达的(2022)粤民终173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显示公司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承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本次收到的《应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最高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

  再审申请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你们以及一审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清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明、审判员戴怡婷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查。法官助理由岳蓓玲担任,书记员由张蔚担任。

  现依法向你们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们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授权范围、联系电话。若为律师代理,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行证复印件;若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还需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当事人一方位于其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若为公民代理,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材料)、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经查询,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前基于谨慎考虑,公司以二审判决涉及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对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2022年度已补提预计负债419,653,024.04元,对损益的影响已在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确认。

  公司在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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