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6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含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3.2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办理申购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4.2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5.1转换费用
基金的转换费用包含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1、赎回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的计算请参见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算方式。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用的规定。
2、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为,基金转换时,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与转出基金申购费用的差额。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用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用,则补差费用为0元。
转换费用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而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转换费率水平、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和举例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列示的相关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相关公告或材料。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上述基金的单笔转换申请份额最低为1份。
2、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西藏东财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有色金属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国证龙头家电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证券保险领先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创新医疗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数字经济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西藏东财品质生活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证券公司3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产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时代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成长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远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西藏东财价值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进行相互转换。同一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投资者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 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5、 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将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投申购费率为准。
6、 定投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直销柜台不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7.2其他销售机构
7.2.1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留意。
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以上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10-107)咨询相关信息。
2、 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销售费率为准。
4、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指数历史业绩不预示指数未来表现,也不代表本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证券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波动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务必详细阅读该基金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该基金的具体情况、风险评级及特有风险。请务必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了解基金收益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如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请及时告知基金销售机构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日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
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关于2023年沪港通下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关于2023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及更新2023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关于2022年岁末及2023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22年底及2023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和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本公司决定于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办理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类型以各基金实际开通情况为准),并自该等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恢复办理各基金的上述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注:1、如遇上述基金因其他原因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2、西藏东财创新医疗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该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关于该基金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的规定请参见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日历
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非港股通交易日提示如下:
注:1、上述非港股通交易日期已剔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重合的日期。
2、2023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是否暂停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将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确定,如暂停将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3、若非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非港股通交易日的安排调整相关基金交易业务安排并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新发基金或管理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其他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开放情况请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非港股通交易日带来不便。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10-107)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指数历史业绩不预示指数未来表现,也不代表本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证券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波动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务必详细阅读该基金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该基金的具体情况、风险评级及特有风险。请务必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了解基金收益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如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请及时告知基金销售机构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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