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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完成更名,以下简称“东方安颐”)为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与东方安颐合同纠纷一案被告。

  ● 涉案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03亿元。截止目前,东方安颐尚待支付山东天商本金及利息、以及尚待支付山东天商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0.9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3年4月14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就东方安颐还款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该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东方安颐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测算,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补充协议三》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0.86亿元,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最终损益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东方安颐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02民初370号),就山东天商与东方安颐、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中润”)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及东方安颐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山东天商就与东方安颐、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6)。

  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和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以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

  2022年3月10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各方同意2019年1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由东方安颐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10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前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东天商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相关资产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2022年4月29日,公司所持民生银行和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以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相关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全部解除。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解除司法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1)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

  2022年5月30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前述事项已分别经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8月19日,本案第三人先锋中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要求各方对其因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予以合理分担。

  2022年9月30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对《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再次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2)。前述事项已分别经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10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4月14日,经友好协商,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对后续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再次进行修订。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前述事项已分别经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调解情况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山东天商与东方安颐、先锋中润于2019年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于2023年5月5日解除;

  2、东方安颐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山东天商支付340,000,000元,东方安颐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山东天商支付剩余本金、剩余利息合计785,609,731元以及山东天商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4,239,708元;

  3、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东方安颐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先锋中润支付500,000元;

  5、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6、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天商负担(已交纳)。本诉案件受理费6,557,416元,减半收取3,278,708元,由山东天商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5,559元,由先锋中润负担(已交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2023年4月14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就东方安颐还款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该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东方安颐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测算,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补充协议三》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0.86亿元,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最终损益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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