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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50万元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2021)京73民初664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索磷布韦片的行为构成对其ZL200480019148.4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023年4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21)京73民初664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万零三百元,由原告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本次上诉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2021)京73民初664号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具体上诉请求包括: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

  2、判定被上诉人一和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索磷布韦片的行为侵犯第ZL200480019148.4号发明专利权,并承担相应赔偿;

  3、责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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