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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369         证券简称:致远互联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461,264股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每股转增0.49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77,267,68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816,12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76,451,559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935,467.70元(含税),转增37,461,26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14,728,947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6,451,559×0.30)÷77,267,683≈0.2968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76,451,559×0.49)÷77,267,683≈0.4848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68)÷(1+0.4848)=(前收盘价格-0.2968)÷1.4848。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461,264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14,728,947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82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85 0901

  特此公告。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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