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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奉先生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星期一)15:00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83,357,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3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1,8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507,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51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353,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985%;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353,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985%;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353,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985%;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元清、李思源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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