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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25         证券简称: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7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8,888,88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7,333,334.0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00,036,783.25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2023〕1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公司“苏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3年6月1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甲方一”,苏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为“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余额根据项目进度从甲方一的募集资金专户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沙伟、王德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在本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期间,因专户中的资金部分或全部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等,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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