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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邹滨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延岭、董娟、邹滨泽: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00万元到1,200万元。4月15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修正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650万元到-1,1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6,305.59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282.16%,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董事会秘书董娟、财务总监邹滨泽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邹滨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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