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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 涉诉企业: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第三人北京昊华诚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国贸”)。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因原告中铁物总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中铁物总的起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1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中铁物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昊华能源,并将诚和国贸列为第三人。中铁物总请求判令被告昊华能源就原告中铁物总对第三人诚和国贸享有的人民币305,637,990.26元债权,向原告中铁物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年3月4日,因中铁物总以诚和国贸正在进行破产专项审计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法院认为审计结果对相应款项性质的确认将影响本案诉争事实的认定,故本案必须以破产清算案件的审计结果为依据,于是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部分内容。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初798号),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中铁物总

  被告:昊华能源

  第三人:诚和国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及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裁定受理诚和国贸破产清算后,中铁物总已向诚和国贸管理人申报债权。中铁物总以昊华能源与诚和国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昊华能源直接向其偿还诚和国贸对其所负债务,其追索的实际上是债务人诚和国贸的破产财产。此后,中铁物总变更诉请要求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诚和国贸破产财产,但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且其并未获取全体债权人授权,中铁物总不能单独提起本案诉请,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铁物总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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