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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共1020件,涉案金额423,402,128.19元。上述案件中,有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240,639,061.50元,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求,其中曾*伟、陈*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7起,涉案金额182,763,066.6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065 号公告、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78号、2022-090号及2023-033号公告)。

  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有17起。公司前期共与321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321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34,720,824.40元(含诉讼费);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向16名投资者支付1,181,792.40元(含诉讼费)。

  本次共收到48名投资者诉讼裁定书,其中(2021)云01民初4694号案范*东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得法院同意;公司与余下47名个人投资者已签署和解协议,并已向47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1,378,871.00元(含诉讼费);公司本次收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云01民初3267号,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吴*玲8,841.00元,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吴*玲承担213元,罗平锌电承担141元。

  二、 本次裁定及判决情况

  1、昆明市中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注:上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涉及48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4,484,440.44元。目前公司与其余47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应向47名个人投资者支付和解赔偿金1,378,871.00元(含诉讼费),实际已支付和解赔偿金1,378.871.00元(含诉讼费);1起案件的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具体内容

  个人投资者吴*玲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院于2020年9月1将本案件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

  罗平锌电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倩玲损失8841元。

  二、 驳回原告吴倩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吴*玲负担213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全部投资者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7,798.72万元,根据昆明市中院的裁定结果及判决结果,预计本裁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五、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与368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已向368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36,099,695.44元(含诉讼费);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向17名投资者支付1,190,774.40元(含诉讼费)。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1434号-1437号、1439号-1451号、1453-65号、1508号、1994号、1452号、3956号之八、(2021)云01民初4694号;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1民初3267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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