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融资租赁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亿元,其中外币合计不超过21.00亿美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70.00亿元,其中外币合计不超过20.00亿美元;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其中外币合计不超过1.00亿美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各参股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公司将与担保债权人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成立日期:2006年5月9日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启岁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合肥国轩100%股权。
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合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国轩”)
成立时间:2017年5月5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兴无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西大道11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锂离子电池的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的制造;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庐江国轩100%股权。
庐江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庐江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国轩”)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桐城国轩100%股权。
桐城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桐城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国轩”)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2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葛道斌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石墨烯材料的研发与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设备与系统的销售;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的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唐山国轩100%股权。
唐山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唐山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轩”)
成立日期:2016年1月6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新能源路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产品及设备、节能型光电产品、电子产品、锂电电源、电动工具、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以上项目危险品除外),新能源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青岛国轩100%股权。
青岛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青岛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南京国轩100%股权。
南京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南京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能源”)
成立时间:2018年2月5日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须湖路1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锂电应急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南京新能源100%股权。
南京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南京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合蜀GXGKBZHT2023002、建合蜀LJGXBZHT2023001)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债务人一: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权人为债务人一连续办理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主合同二:债权人为债务人二连续办理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和主合同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签订了编号为建合蜀GXGKBZHT2023002和编号为建合蜀LJGXBZHT2023001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0万元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东银(0019)2023年最高保字第042525号)
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贷记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分期合同、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书以及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担保合同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人)、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35600授401A1)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35600授401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融资分别计算,即自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4、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0520230001543)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业务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6,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0520230001518)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
债务人: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业务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0,5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安2309授010A1)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债务人: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一和债务人二签订的编号为安2309授010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融资分别计算,即自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交银金租保字20230127号)
债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交银金租字2023012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固定租息、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8、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4100520230000362)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
债务人: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业务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67,5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0520230011740、32100520230011748)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债务人一: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一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业务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主合同二: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二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业务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和主合同二,债权人分别与债务人一、债务人二签订了编号为32100520230011740和编号为3210052023001174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数额均为人民币27,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a165222306070091、Ea165222306060090)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债务人一: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Ba16522230607005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主合同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Ba16522230606005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和主合同二,债权人分别与债务人一、债务人二签订了编号为Ea165222306070091和编号为Ea16522230606009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被担保的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11、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01311110007保)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受信人: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301311110007号《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12、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RZBH3205953002022N00BL-01)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债务人: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6月2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5,275,755.10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219,163.4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34.30%。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08,088.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61,486.86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2.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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