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来的《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64号),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核查后提交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关注内容:
一、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收到梅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经梅州仲裁委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仲裁庭查明和认定宁远喜名下所持有宝新能源股票中37,703,200股系代持宝丽华集团的股份,仲裁庭裁决宁远喜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返还代持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裁决将导致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从16.00%变动为17.73%,变动幅度超过1%。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一)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并说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公司回复:
(一)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并说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原因及合规性
2023年4月27日,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新能源”)收到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发来的《关于我司持有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变动的告知函》,并向宝丽华集团进一步了解,获悉了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之间的财产纠纷仲裁事项和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1、2022年3月,宝丽华集团根据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作为申请人向梅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梅州仲裁委”)申请对与宁远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进行仲裁;3月28日,梅州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
2、2023年4月,梅州仲裁委作出裁决,向宝丽华集团送达《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仲裁庭认为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所涉的宝新能源 5.11%股份为股份代持。仲裁庭裁决宁远喜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返还代持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并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偿还代持股票期间取得的收益、利息和支付相关费用。
3、2023年4月27日,因上述仲裁裁决的执行将导致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从16.00%变动为17.73%,变动幅度超过1%,宝丽华集团向公司函告了该股份可能变动情形及存在的不确定性;4月29日,公司按规定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4、 因不服仲裁裁决,宁远喜已于6月份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梅州中院已受理该案件,仲裁裁决依法中止执行。梅州中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拟于2023年7月4日开庭,之后将视仲裁裁决是否被裁定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止执行,在此之前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不发生变动,持股比例仍为16.00%。
综上,鉴于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之间的仲裁、执行以及撤裁等法律程序尚未终结,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及仲裁裁决的后续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撤裁程序及仲裁裁决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仲裁裁决或裁决执行均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与公司日常经营无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
2、 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月——股份协议转让情况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月12日,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宝新能源股权111,188,32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给宁远喜。本次转让后,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的比例由26.11%变动为21.00%;宁远喜持有宝新能源的比例由0.24%变动为5.35%。
协议签署当日,公司接到宝丽华集团、宁远喜关于上述股权协议转让事项的通知函后,于2017年1月13日根据通知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
(2)2017年2月——股份转让过户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2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宝丽华集团转让给宁远喜的宝新能源5.11%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股份过户完成当日,公司接到宝丽华集团、宁远喜关于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的通知函后,于2017年2月15日根据通知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
(3)2017年2月至2020年11月——协议转让双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情况
①2020年6月24日,宁远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减持后其持有宝新能源的比例由5.35%变动为5.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6月29日(其中6月25-27日为端午节假期,28日为周日),公司根据宁远喜发来的减持通知函后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持股5%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同时通过深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监管信息公开——董监高人员股份变动”确认披露了时任董事宁远喜的股份减持行为。
②2020年8月4日至6日,宁远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减持后其持有宝新能源的比例由5.00%变动为4.07%。
本次减持未触发权益变动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监管信息公开——董监高人员股份变动”确认披露了时任董事宁远喜的股份减持行为。
③2021年4月23日宝新能源董事会完成任满换届,宁远喜不再任宝新能源董监高职务,也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不了解换届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变动情况。
综上,公司对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的信息披露均基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协议文本、过户通知书及情况告知函,公司已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获取的信息范围内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主观信披违规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经核查,公司及宝丽华集团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于宝新能源股份的代持或股权安排情形。
公司董事会一贯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对贵部给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关注和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及董事会将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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