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60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严毛新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 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严毛新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严毛新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教授职称、博导。曾任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副院长;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副院长等职;2021年3月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学校办公室主任、法律事务室主任;2021年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五洲新春独立董事、天铭科技独立董事、浙江工商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截至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公司拟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9)。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3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征集人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为:截止2023年7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 征集期限: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征集对象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①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
③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 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证券部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
收件人:叶婷婷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17号
邮政编码:314100
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公司传真:0573-8910097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形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人:严毛新
2023年6月26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严毛新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58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1日以书面、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推举监事会主席刘延安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