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反诉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反诉的涉案金额暂无法确定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正在进展中,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暂无法评估
近期,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世荣兆业”)收到公司在美国起诉股东一案(详见下文“一、本次反诉的背景情况”)的被告之一刘亚非一家的代表律师向此案原告和其他被告送达的反诉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的背景情况
2021年8月,公司向股东、原董事长梁家荣及其密切关系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回梁家荣违背忠实、勤勉义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取得的不当得利并要求其对本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下简称“海外诉讼”)。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2022年12月24日、2023年5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023号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2-045号公告)、《重大诉讼和解暨进展公告》(2023-022号公告)。
海外诉讼的被告包括梁家荣的密切关系人刘亚非及其家人,起诉理由为刘亚非与梁家荣合谋欺诈公司,且刘亚非及其家人在美国协助梁家荣藏匿从公司欺诈的财物。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反诉当事人
(1)反诉原告:刘亚非、刘超、邱志英(即刘亚非一家)
(2)反诉被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梁家荣
2、受理机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
3、反诉请求:
(1)如果法院判决世荣兆业及其子公司胜诉并要求刘亚非赔偿世荣兆业损失,刘亚非履行付款义务后将向梁家荣依法追偿。
(2)刘亚非及其相关方的声誉,尤其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世荣兆业和其董事会、高管、代理人的破坏、污蔑、诽谤、压迫,刘亚非诉世荣兆业诽谤,要求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4、反诉的事实与理由:刘亚非否认世荣兆业的一切指控,刘亚非认为所有指控都是错误的。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322.55万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7%;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目前正在进展中,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暂无法评估。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6,500万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暂无法评估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期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仿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2民初1330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亚洲仿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2-030号公告)、《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42号公告)。
香洲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本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香洲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402民初13305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3日签署的《将军山住宅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于2015年1月20日签署的《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军山住宅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之补充协议》、于2015年10月14日签署的《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军山住宅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之补充协议II》均于2019年5月24日解除;
2、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6,500万元;
3、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原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质押的广东亚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67%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6、驳回原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041元,由原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753元、 被告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负担677,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322.55万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7%;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暂无法评估。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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