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3-037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6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清海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7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04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5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7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04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00%。其中现场出席1名,代表股份3,6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0名,代表股份0股。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关于提名郭清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02关于提名陈光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02关于提名林凯雄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关于提名宋小保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2.02关于提名李昇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提名魏晓兵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02关于提名林旭锐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勇、邓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3-038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于2023年6月26日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郑丹霞女士(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郑丹霞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次日(2023年6月27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郑丹霞,女,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揭阳市粤海化纤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担任广东蒙泰纺织有限公司人力行政专员,2017年6月至今就职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人力中心,现任人力主管。
郑丹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3-039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于同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体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郭清海、陈光明、林凯雄
独立董事:宋小保、李昇平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次日(2023年6月27日)起生效。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第三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如下:
1、非职工代表监事:魏晓兵、林旭锐
2、职工代表监事:郑丹霞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未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次日(2023年6月27日)起生效。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简历详见附件。
三、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1、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郭人琦先生在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以及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离任后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独立董事陈汉佳先生在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且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2、监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万小燕女士、江建平先生、黄少红先生在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离任后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人琦先生、万小燕女士分别通过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800股和108,000股,江建平先生、黄少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董事、监事离任后,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简历
1、郭清海先生,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纺织大学(现东华大学)化学纤维专业本科学历,中级工程师。曾担任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第25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曾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科学进步奖二等奖、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颁布的行业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担任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4月至今担任揭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海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年8月至今担任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5月担任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第十届理事会副理事长;2018年11月担任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丙纶分会会长。2020年12月至今担任揭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理事长。2021年至今担任化学纤维关于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2022年1月至今担任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022年6月至今担任揭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六届执委会主席(会长)。2022年8月至今担任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副会长。2023年3月至今担任上海纳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甘肃纳塔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担任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清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5%,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郭鸿江为兄弟关系;除上述情况外,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陈光明先生,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就职于江西省吉安县农业机械制造厂、揭阳市粤海化纤有限公司。曾荣获2009-2012年度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先进个人。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担任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生产部车间主任;2017年6月至今担任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制造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光明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林凯雄先生,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担任广东蒙泰纺织纤维有限公司销售部部长;2017年6月至今担任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凯雄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宋小保先生,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担任开封机械厂工艺部助理工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担任重庆大学会计系研究助理;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担任汕头大学商学院会计学专业教师;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担任汕头大学商学院会计专业主任;2014年7月至2018年1月担任商学院会计与财务系教师、副院长;2016年至今担任中国民主同盟汕头市委副主委;2018年2月至今担任汕头大学商学院会计与财务系教师;2020年6月至今担任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担任广东越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担任广东汇群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0月至今担任汕头第一城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至今担任康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担任广东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小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5、李昇平先生,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汕头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曾任汕头大学机械电子工程系主任、汕头大学工学院副院长、汕头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汕头轻工装备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智能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汕头大学)副主任(主持工作),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任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任广东伟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昇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简历
1、魏晓兵先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3年11月至今担任揭阳市健身健美协会负责人;2014年11月至今担任揭阳市奥林体育培训中心负责人;2016年10月至今担任揭阳市澳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担任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0月至今担任揭阳市奥林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今日,魏晓兵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林旭锐先生,男,199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职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汕尾检测院。2022年8月至今担任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中心设备技术员。
截至今日,林旭锐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郑丹霞女士,女,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揭阳市粤海化纤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担任广东蒙泰纺织有限公司人力行政专员,2017年6月至今就职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人力中心,现任人力主管。
郑丹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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