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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2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12月29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及违规资金利息,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一、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2022-160、2022-166、2022-174、2022-183、2023-008、2023-014、2023-015、2023-018、2023-038)。

  二、 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2023年1月,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 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3 民初 97 号、(2021)陕 03 民初 98 号、(2021)陕 03 民初 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 解决措施

  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

  2022 年 12 月29日,公司已收到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合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

  四、 其它说明

  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2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5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750,472.12元,其中应诉通知涉案金额为4,744,376.70元,终审判决涉案金额为6,095.4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2月30日、及2023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02民初166号、(2023)浙02民初178号、(2023)浙02民初180号、(2023)浙02民初183号、(2023)浙02民初209号、 (2023)浙02民初364号】以及浙江省宁波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92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栋才等195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744,376.7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梁栋才等195名投资者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梁栋才等195名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梁栋才等195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收到《判决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蔡巧聘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公司赔偿蔡巧聘投资损失11,000 元;

  (2)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蔡巧聘支付投资损失6,095.42元,驳回蔡巧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巧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5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32号文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3,850,06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 2017 年3 月 7 日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3,850,06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69,999,995.81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73,850.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7,726,14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第38号”《验资报告》。公司实际支付上述外部费用21,273,850.0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448,726,145.75元。公司已对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针对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公司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塘投资”)、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投资”)连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披露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为: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用于“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注销前账户的余额为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11 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 6.3.10 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已于近日将上述账户余额转入天台投资基本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并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近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的全资子公司余姚市农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兴工程”)签署了《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Ⅱ标段施工施工合同》,合同签订金额为236,695,034元,约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9.20%。

  2、宁波舜农为公司控股股东,农兴工程为宁波舜农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6.3.7条及 6.3.10条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21%,金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本次交易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形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同意公司豁免股东大会程序。

  3、公司本次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可能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3年 6 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工程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披露了公司为“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Ⅱ标段施工”项目的中标人。

  近日,公司与宁波舜农的全资子公司农兴工程签署了《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Ⅱ标段施工施工合同》,合同签订金额为236,695,034元,约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9.20%。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关系

  宁波舜农持有公司14.74%的股权,杭州光曜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曜钟洋”)持有公司14.85%的股权,光曜钟洋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宁波舜农行使,宁波舜农合计享有公司 29.59%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农兴工程为宁波舜农的全资子公司,农兴工程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项目中标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 2023 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程项目中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6.3.7条及 6.3.10条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21%,金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本次交易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形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同意公司豁免股东大会程序。

  (四)工程项目招标流程概述

  农兴工程对“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Ⅰ标段、Ⅱ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宁波信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ggzy.zwb.ningbo.gov.cn/cms/gcjszbggn/201647.htm)发布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于2023年6月12日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开标记录,共有10家单位进行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公司为中标人,并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项目中标金额为236,695,034元,近日,公司与招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余姚市农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UJ5F50

  成立时间:2019年10月2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郁浪浦

  法定代表人:沈佳奇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子元器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轮胎制造;水土流失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情况:宁波舜农持有农兴工程100%股权

  公司与农兴工程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经营管理等方面保持独立。

  经查询,农兴工程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Ⅱ标段施工。

  2、招标人:余姚市农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该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4、工期:720日历天。

  5、签订合同金额:236,695,034元

  6、项目概况:建设范围为桩号S2+700~S6+000,现状四脚空心块重新预制安装,扭王块预制安装,设置钢筋砼防浪墙,堤顶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进行敷设,塘裙设绿化带等。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Ⅱ标段施工”,交易定价公开、公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Ⅱ标段施工”中标金额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9.20%。公司本次签订合同,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及未来期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程项目中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6.3.7条及 6.3.10条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21%,金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本次交易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形成,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同意公司豁免股东大会程序。

  七、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可能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Ⅱ标段施工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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