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3年6月27日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中信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租赁期限为3年。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信金租签署《保证合同》。同时,公司以持有固安云谷0.488%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与中信金租签署《股权质押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固安云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40.8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固安云谷的担保余额为41.91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16.41亿元),本次担保后固安云谷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53.59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和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3.14%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6.87%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46.27%的股份。经查询,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固安云谷合计持有账面净值约为1.05亿元的OLED生产设备。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租赁合同的租前期及租赁期限共3年,自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起算。
第三条 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成本
3.1 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3.2 在本合同签署时,租赁成本(包含预付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四条 留购价款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壹元整。承租人应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一并支付留购价款。
第五条 融资用途
承租人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为确保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作为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所有租赁附表,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收取所有款项和费用的全部债权 (以下简称“主债权”),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应支付的所有债务及应付款项为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中租金/租前息/预付租赁成本、手续费(如有)及咨询服务费(如有)、咨询费(如有)为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伍拾肆万叁仟柒佰玖拾陆元贰角玖分,其中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亿元。租赁成本指债权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本金部分和主合同债务人在租前期内应支付的预付租赁成本(如有)。如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成本、租金等款项金额与主合同不一致,则以最终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约定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金、手续费(如有)、留购价款、咨询费/咨询服务费(如有)、保管费(如有)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担保费、仓储费、拆装费、运输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统称为“保证范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议延长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保证人同意的,则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六、 《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为确保质权人作为出租人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作为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所有租赁附表, 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股份为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此,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收取所有款项和费用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质权人所应支付的所有债务及应付款项为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中租金/租前息/预付租赁成本、手续费(如有)及咨询服务费(如有)、咨询费(如有)为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伍拾肆万叁仟柒佰玖拾陆元贰角玖分,其中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亿元。租赁成本指质权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本金部分和主合同债务人在租前期内应支付的预付租赁成本(如有)。如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成本、租金等款项金额与主合同不一致,则以最终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约定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金、手续费(如有)、留购价款、咨询费/咨询服务费(如有)、保管费(如有)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担保费、仓储费、拆装费、运输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统称为“担保范围”)。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每期被担保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各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出质人同意的,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四条 质押标的
出质人以其合法有效持有的固安云谷0.488%的股权(以下简称“出质权利”或“质押标的”)向质权人出质,质权人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质权,该质权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全部孳息等从权利,以及因出质标的灭失或被征收等产生的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6.87%。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23,677.7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7.2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92,959.82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72%,对子公司担保为930,717.9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九、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3.《股权质押合同》;
4.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5.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A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8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3年6月26日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涵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部分设备与宝涵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分两笔签署,一笔 1.05亿元、一笔1500万元),租赁期限为2年。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宝涵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6.34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7.54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5.34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34.66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国显光电合计拥有的账面净值约为1.40亿元的机器设备。
第二条 租赁期
本合同租赁期为2年,自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项下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其中租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分两笔签署,一笔 1.05亿元、一笔1500万元)。
第四条 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清偿完毕租赁项目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承租人有权以人民币200元的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分两笔签署,一笔100元、一笔100元)。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或“债务人”)已与债权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等租赁项目相关合同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证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相关权利及权益的顺利实现,各保证人自愿为承租人就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和责任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第一条 保证范围
各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手续费及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一切金钱债务或其他给付义务以及仲裁/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2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确认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合同生效
合同经债权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23,677.7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7.2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92,959.82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72%,对子公司担保为930,717.9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
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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