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也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开始;
(2)A股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0楼4008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传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21,087,66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5,242,153股A股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7,605,845,511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99人,代表股份3,934,019,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96人,代表股份3,369,717,38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155,06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8%);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564,301,80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3%。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胡滨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具有合法性和完备性,会议提案获得了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具体审议提案如下:
说明: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A股及H股的派息日为2023年8月11日。A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H股股息以港币派发,实际金额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平均基准汇率折算。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前述股东及其各自的一致行动人是提案8《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列交易(或可能发生的交易)涉及的关联/连方,所持有的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份总数为3,341,374,971股,其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3.提案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经本次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生效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提案10《关于修订<广发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提案11《关于修订<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和提案12《关于修订<广发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生效后的相关制度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三、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说明
A股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王浩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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