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6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8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达标/未完全达标,公司需要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0.947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670,633,576股减少至669,824,103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70,633,576.00元减少至人民币669,824,103.00元。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 年7月1日至 2023 年8月14日,工作日上午9点-12点,下午1点-6点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856-3238558
传真:0856-3238558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3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362,967,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23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6,18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1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6,787,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2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6,787,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20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0,233,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68%;反对2,734,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53,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196%;反对2,734,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0,250,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14%;反对2,717,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0,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671%;反对2,717,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0,250,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14%;反对2,717,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0,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671%;反对2,717,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2,909,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729,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40%;反对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2,91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738,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6%;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6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及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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