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A股配售增加A股股份总数为4,829,739,185股;
● 本次A股新增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7月6日;
● 本次A股配售上市后本公司A股股本总数变更为21,544,435,963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本公司”、“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浙商银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于2023年6月12日(T-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以下简称“《A股配股说明书》”)全文及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述媒体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一、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本次配股新增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A股配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9号)核准。
(三)股票上市的核准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本次A股配股配售的4,829,739,185股人民币普通股将于2023年7月6日起上市流通。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配售股票的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新增股份上市时间:2023年7月6日
3、股票简称:浙商银行
4、股票代码:601916
5、本次配股发行前A股总股本:16,714,696,778股
6、本次配售增加的A股股份:4,829,739,185股
7、本次配股完成后A股总股本:21,544,435,963股
8、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情况
本次A股配股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加998,910股A股股份,发行前后变动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A股配股上市前后发行人总股本变动情况
注1:本次发行前股份数量统计截至2023年6月14日;本次发行后股份数量统计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注2: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行H股配股尚未完成。A+H配股全部完成后,本行将及时公告最终的总股本变动情况。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前十名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3年6月29日,本公司A股股本总额为21,544,435,963股,本公司前十名A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三、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实际配售4,829,739,185股
(二)发行价格:人民币2.02元/股
(三)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方式,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四)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756,073,153.70元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4,225,005.83元(不含增值税,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登记费用),每股发行费用为人民币0.0071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21,848,147.87元
(七)募集资金验资情况: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2号)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人民币5.66元/股(按2022年年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0.45元/股(按2022年年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本期发放的优先股股利和永续债利息,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自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A股配股上市文件所载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A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A股配股发行新增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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