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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配的方案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本预案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184,259,858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555,165股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884,500股后,以此计算拟分配的股本基数为181,820,193股,拟派发现金红利18,182,019.3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上述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884,500股已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注销。因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减少至183,375,358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555,165股后,以此计算拟分配的股本基数为181,820,193股,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拟派发现金红利18,182,019.3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l+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为183,375,358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555,16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81,820,193股。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的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1,820,193×0.10)/183,375,358≈0.0992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2)+0]÷(1+O)=前收盘价格-0.099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许大红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中,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0元,扣税0.0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中,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0元,扣税0.01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中,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0元,扣税0.01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8588870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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