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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3-038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75,000股,限售期为自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6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500,000股,并于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3,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4,671,41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128,589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共1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13日起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均为战略配售股份。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根据公司2021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其获配的股份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纳药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华纳药厂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对华纳药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175,00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75,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3-037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 涉案金额: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6.4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案件判决金额1,056.40万元,为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赔偿的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8%。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且判决金额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文书,南京圣和作为原告,公司、大连中信、合肥京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2022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南京圣和起诉公司和大连中信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由411.00万元变更为3,075.59万元。此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7月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皖01民初1267号案件和(2022)皖01民初126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民初1267号案件判决如下:

  1. 公司与大连中信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127,030元;

  2. 公司与大连中信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的维权合理开支54,980.18元;

  3. 驳回南京圣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22)皖01民初1268号案件判决内容和金额与(2022)皖01民初1267号案件一致,因此,两案全部费用合计为1,056.40万元,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且判决金额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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