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8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79 可转债简称:杭银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2.64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2.24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7月13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5号文)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150亿元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杭银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杭银转债”存续期限6年,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7年3月28日,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7.0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64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4.0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2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为2023年7月13日,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杭银转债”的存续期内,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相应调整当期转股价格。本次“杭银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在“杭银转债”的存续期内,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及相关规则,因实施公司2022年年度普通股权益分派,“杭银转债”自2023年7月5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2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7月13日)恢复转股。“杭银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13日起由人民币12.64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2.24元/股。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7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79 可转债简称:杭银转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6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930,284,10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72,113,643.2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A股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市财政局、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五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因实施公司2022年年度普通股权益分派,公司可转债(证券简称:杭银转债;债券代码:110079)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13日起由人民币12.64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2.24元/股。具体信息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杭银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253058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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