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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7月6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6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69人,代表股份3,062,714,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3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2,061,286,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9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1,001,427,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59人,代表股份812,22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291,587,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352人,代表股份520,637,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3,060,789,4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2%;

  1,573,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35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300,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0%;1,573,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35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1.2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3,060,523,9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

  1,897,5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34,9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3%;1,897,5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6%;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1.3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3,055,927,3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4%;

  6,493,1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293,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05,438,33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4%;6,493,1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4%;293,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1.4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059,653,6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

  2,067,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9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09,164,6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2%;2,067,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6%;9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

  1.5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3,060,948,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

  1,473,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459,2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6%;1,473,2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1.6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3,060,491,5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

  1,929,9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02,5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3%;1,929,9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1.7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决议有效期》

  3,060,525,2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

  1,896,2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36,2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5%;1,896,2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1.8 审议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3,060,553,2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1,868,2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64,2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9%;1,868,2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0%;29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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