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663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吉彤”)
原审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83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之判决,改判驳回宁波吉彤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宁波吉彤的起诉。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663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于2023年2月依法换届改选,且公司已于2022年10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故本案对公司目前的治理结构不会产生影响。
3、公司基于2020年度的经营状况后续已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且均已通过相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故本案也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稳定和财务数据的延续产生影响。
四、律师对本次诉讼进展的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判决是法院对公司历史决议所做的司法评价,并没有给公司设立权利义务或责任,也未对公司下达给付或行为指令,再加之客观上也不可能再追溯恢复到2021年5月召集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当时的状态进行审议表决,故公司无需且无法基于该案判决采取其他措施。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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