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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663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吉彤”)

  原审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83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之判决,改判驳回宁波吉彤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宁波吉彤的起诉。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1663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于2023年2月依法换届改选,且公司已于2022年10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故本案对公司目前的治理结构不会产生影响。

  3、公司基于2020年度的经营状况后续已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且均已通过相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故本案也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稳定和财务数据的延续产生影响。

  四、律师对本次诉讼进展的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判决是法院对公司历史决议所做的司法评价,并没有给公司设立权利义务或责任,也未对公司下达给付或行为指令,再加之客观上也不可能再追溯恢复到2021年5月召集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当时的状态进行审议表决,故公司无需且无法基于该案判决采取其他措施。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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