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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7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前就关注函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就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关注函涉及的相关问题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于2023年7月18日前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8日,共计10天;

  (三)公示途径:公司官网;

  (四)反馈方式: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实名反馈至公司监事会;

  (五)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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