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由21,000股相应调整为25,200股。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由21,000股相应调整为25,200股。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以及2023年5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鉴于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3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数量由21,000股相应调整为25,20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以上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数量合计25,2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股权激励对象陈建峰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5,2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44.036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3273245,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25,2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7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
报备文件
(一)回购注销实施申请
(二)经公司及董事会盖章、董事长签字的说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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