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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43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宏发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3年7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 982,980 张,占债权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4.916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82,98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获得通过。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吴杰江、李蒙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宏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月 15 日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东林厂区会议室(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郭满金董事长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丁云光董事、翟国富独立董事、都红雯独立董事、蔡宁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林旦旦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2、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杰江、李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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