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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51版)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上接D51版)

  (2)处置费用的确定

  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不包括在内。参考《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确定本次评估的资产处置费用率取值2%。

  公司通过比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高,判断是否需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计提减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固定资产在2022年末不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公司基于谨慎性,仍聘请评估师对公司机器设备及主要电子设备进行评估,发现粉粹机等18项设备存在减值,计提减值准备11.37万元,因此,公司在2022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是充分的。

  会计师意见:

  公司上述情况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丽水生产基地相关在建工程存在推迟转固的情形,未发现公司2022年度固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问题9、关于少数股东损益。2022年3月,公司新增投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丽威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威汽控),公司持股比例为55%。2022年度,丽威汽控实现营业收入37.89万元,净利润发生亏损797.16万元,其中归属于少数股东亏损额358.72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丽威汽控2022年营业成本及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形成原因,与母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共同负担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说明丽威汽控发生亏损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转移成本费用,调节少数股东损益以实现归母净利润盈利的情形;(2)核实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丽威汽控少数股东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资金或利益往来。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丽威汽控2022年营业成本及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形成原因,与母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共同负担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说明丽威汽控发生亏损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转移成本费用,调节少数股东损益以实现归母净利润盈利的情形。

  (一) 丽威汽控2022年营业成本及费用构成

  丽威汽控2022年营业成本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按性质汇总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注:借款利息支出系丽威汽控向母公司借款产生,双方于2022年8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丽威汽控向母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万元,年利率为4.50%,借款期限为2年,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丽威汽控已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母公司借款3,000.00万元,2022年已计提利息支出48.45万元。

  (二) 丽威汽控与母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共同负担的成本费用

  报告期内,母公司总经理兼任丽威汽控董事长,分别在母公司和丽威汽控领取薪酬50万元和1.8万元;母公司财务总监兼任丽威汽控监事,分别在母公司和丽威汽控领取薪酬26.97万元和3万元。子公司丽威智联总经理兼任丽威汽控的前董事,分别在丽威智联和丽威汽控领取薪酬24.08万元和0.9万元,子公司丽威智联财务总监兼任丽威汽控的财务总监,在丽威智联和丽威汽控领取薪酬14.48万元和15.08万元。上述人员派出和薪酬情况,均属于生产经营的正常范畴内。除人员兼职及丽威汽控对母公司存在借款利息支出外,丽威汽控未与母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未发生与母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共同负担的成本费用。

  (三) 丽威汽控发生亏损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丽威汽控于2022年3月成立,丽威汽控成立初期,原计划先推出毛利率较高的叉车车桥产品,并计划于2022年10月开始生产。因厂房搬迁、新厂房装修、设备验收、样品试样周期长等因素,丽威汽控难以按照原计划执行,多次推迟车桥产品的量产进度,截至2022年底,丽威汽控尚不具备复杂、大规模生产能力。由于丽威汽控所在的开发区对入园企业有上规考核要求,因此,丽威汽控只能先选择毛利率较低、产值高、销售周期短的门架和其他小型零部件产品进行销售。此外,丽威汽控在生产基地建设中受厂房搬迁及装修、人员变动、设备购置等因素影响,2022年营业成本及费用支出明细见本题的一、(一)表格。首年开办期费用支出较多,导致亏损金额较大,基于以上原因,丽威汽控发生亏损具有合理性。

  (四) 是否存在通过转移成本费用,调节少数股东损益以实现归母净利润盈利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上述母子公司人员在丽威汽控兼职以及丽威汽控对母公司存在借款利息支出外,丽威汽控与母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共同负担成本费用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向丽威汽控转移成本费用,调节少数股东损益以实现归母净利润盈利的情形。

  二、核实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丽威汽控少数股东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资金或利益往来。

  报告期内,丽威汽控少数股东包括杭州迅马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永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上海孚瑞希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杭州迅马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将其所持丽威汽控股权全部转让给杭州富阳永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杭州迅马机械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见问题10。

  经核实公司与丽威汽控少数股东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除已披露的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存在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外,公司与丽威汽控少数股东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资金或利益往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丽威汽控少数股东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资金或利益往来。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子公司成立初期,尚不具备大规模生产能力,营业收入较少,筹建期间成本费用支出较大,导致亏损具有合理性。除上述母子公司人员在丽威汽控兼职以及丽威汽控对母公司存在借款利息支出外,丽威汽控与母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共同负担成本费用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向丽威汽控转移成本费用,调节少数股东损益以实现归母净利润盈利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公司上述情况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通过向丽威汽控转移成本费用,调节少数股东损益以实现归母净利润盈利的情形,未发现公司与丽威汽控少数股东存在其他未披露资金或利益往来的情形,我们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丽威汽控少数股东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资金或利益往来。

  问题10、关于关联销售。杭州迅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迅马)为丽威汽控设立时的主要股东之一,2022年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发生关联销售,实现销售收入 37.89万元,为丽威汽控全部收入来源。请公司补充披露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关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交易产品、交易期间、定价依据、信用政策、回款情况等,说明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回复:

  (一)关联交易背景

  根据公司与杭州迅马、上海孚瑞希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签订的《战略合作合资协议》,三方共同设立丽威汽控,以合作经营叉车车桥、中控电子仪表及整车电子元件项目,其中杭州迅马方负责承接杭叉集团、比亚迪、海斯特等主机厂的业务。

  丽威汽控主营业务为叉车车桥的生产和销售,主要销售客户以杭叉、海斯特、中力等叉车整车企业为主。叉车整车企业有明确的供应商名录和资质要求,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ATF16949等。

  丽威汽控于2022年3月成立,成立时间尚不足一年,暂时不具备进入整车企业供应商名录的资质。而杭州迅马一直是整车企业的优质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和良好客源。因此,丽威汽控选择和杭州迅马合作,开拓与杭州迅马差异化的产品线,借助杭州迅马的供应商资质将产品销售至海斯特、中力、杭叉等整车企业。

  丽威汽控也一直在为了直接进入整车企业供应商名录作准备:公司于2022年9月开始准备材料,满足条件后于2023年5月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且正在申请IATF16949。

  因此,丽威汽控在未取得准入资格前,只能通过杭州迅马向终端主机厂供货。

  (二)关联交易内容

  自2022年6月起,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签订购销合同,杭州迅马向丽威汽控采购叉车零部件,包括电池配重、转向节、摆臂、桥壳、门架立柱等,并销售给终端主机厂。因报告期内丽威汽控主要生产设备尚未投入使用,无上述叉车零部件的实际生产能力,丽威汽控在该项关联交易中代理杭州迅马采购相关叉车零部件,不承担主要责任,丽威汽控采用净额法核算该项关联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法核算原因详见问题11回复。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依据,丽威汽控通过赚取价差获取利润。2022年度,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的交易额(含税)1,580.87万元,丽威汽控采用净额法核算的营业收入37.89万元;丽威汽控对杭州迅马的信用期为45天,2022年末已回款872.70万元,期后已全部收回。

  综上所述,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的关联交易公允、合理,相关业务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师意见:

  公司上述情况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的关联交易不公允、不合理的情形,相关业务具有商业实质。

  问题11、关于净额法核算。年报显示,第三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存在差异,系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请公司:(1)补充披露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应的具体业务,以及收入确认方法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具体影响;(2)结合相关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业务性质、权利义务划分、采购、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产品定价权、存货风险责任归属、信用风险承担等情况,说明公司将子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主要原因;(3)全面自查是否存在模式相似的其他业务,对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应的具体业务,以及收入确认方法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具体影响。

  公司年报中第三季度报告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存在差异,差异原因系子公司丽威汽控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应的具体业务系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的关联销售业务,销售产品为叉车零部件。

  公司在已披露的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中对上述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原因系上述业务发生时,丽威汽控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签署购销合同,公司通过合同认定丽威汽控是该项业务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故公司将其作为常规贸易业务处理。

  公司通过对上述业务实质的深入了解,认为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丽威汽控在该关联销售业务中的身份主要为代理人,故公司对相关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在公司年报披露中,对第三季度相关数据予以差错更正。丽威汽控收入确认方法调整,对公司已披露的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元

  

  二、结合相关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业务性质、权利义务划分、采购、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产品定价权、存货风险责任归属、信用风险承担等情况,说明公司将子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主要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 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丽威汽控根据上述收入准则要求,对其与杭州迅马的关联销售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主要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丽威汽控主要生产设备尚未实际投产,不具备相关叉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主要业务性质属于贸易业务及简单加工服务。丽威汽控采用“以销定采”的业务模式,根据杭州迅马提供的终端客户需求确定材料/产品供应商,在相近时间点签订合同或订单,主要销售和采购合同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基本一致;虽然销售合同形式上对商品质量、售后等进行了约定,但丽威汽控实质上并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丽威汽控对部分产品仅提供简单加工或包装服务后运至客户,收到供应商货物时,丽威汽控对货物的控制是过渡性、瞬时性的,实质不承担滞销、积压等存货风险。

  3、报告期内,丽威汽控仅有杭州迅马单一客户,双方签订的主要销售合同约定,杭州迅马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

  综上所述,丽威汽控在与杭州迅马的关联销售业务中的主要身份是代理人,公司将该项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三、全面自查是否存在模式相似的其他业务,对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全面自查,公司不存在模式相似的其他业务。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采用净额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意见:

  公司上述情况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子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具有合理性,对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12、关于代收款及代付款。年报显示,2022年度,公司收到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代收款1012.43万元,支付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代付款2122.8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代收款及代付款所涉具体事项,包括业务背景、收付款时间、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等,说明报告期内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回复:

  2022年度,公司代收款及代付款所涉具体事项主要为丽威汽控与杭州迅马的产品销售业务,丽威汽控在与杭州迅马的交易中身份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相关业务背景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问题10回复。

  上述业务对应收付款时间为2022年8至12月,代收款对应客户包括杭州迅马、南京超靖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鼎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杭州迅马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其他客户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代付款对应供应商包括杭州杭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宣城市联马机械有限公司等,除宣城市联马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其他供应商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公司将相关业务实际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差额,作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代收款;将相关业务实际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的差额,作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代付款。

  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2022年公司支付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代付款2,122.84万元,较收到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代收款1,012.43万元多1,110.41万元,形成应收账款874.04万元,形成存货235.34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开展上述相关业务,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备商业实质。

  会计师意见:

  公司上述情况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开展上述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实质。

  问题13、关于银行存款。2022年末,公司银行存款4.31亿元,2022年度实现利息收入1016.21万元,计入经常性损益,系公司主要盈利来源之一。请公司:(1)补充披露2022 年度银行存款存放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银行、产品类型、产品期限、日均存款余额、年化收益率水平、主要合同条款等,说明相关情况较上年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原因;(2)说明公司银行存款收益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存款收益水平,如是,请说明公司存款收益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反映相关存款具有投资性质,公司将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经常性损失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2022 年度银行存款存放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银行、产品类型、产品期限、日均存款余额、年化收益率水平、主要合同条款等,说明相关情况较上年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原因。

  2022年度银行存款存放对应的存款银行、产品类型、产品期限、日均存款余额、年化收益率水平、合同条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公司与银行1于2021年4月签订的《人民币单位协议存款协议》约定,“协定存款金额在结算账户核算,按日计提利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乙方(公司)在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留存余额最低为10万元。甲方按季根据乙方结算账户中的留存额度部分和超过留存额度部分分别进行结息。留存额度部分执行结息日甲方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超过留存额度部分执行双方约定的协定存款固定利率2.8%。”。该协定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该协议已于2022年6月7日终止。

  公司与银行1于2022年6月重新签订的《人民币单位协议存款协议》约定,“协定存款金额在结算账户核算,按日计提利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乙方(公司)在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留存余额最低为10万元。甲方按季根据乙方结算账户中的留存额度部分和超过留存额度部分分别进行结息。留存额度部分执行结息日甲方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超过留存额度部分执行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加点75BP”。该协定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协定存款资金于2022年8月16日全部转出。

  公司与银行1于2022年8月签订的《对公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自动转存协议》约定,“七天通知存款的起存及存续条件为其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签约账户内活期存款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七天通知存款于每个存期到期日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存款利率计息;签约账户执行利率为结息日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加点75BP,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利率为人民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加点75BP”。该通知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

  注2:公司与银行2签订的《利多多存款业务B类协议书》约定,“客户以单位结算账户签约,按协议书中约定的规则,自动完成活期存款与利多多通知存款的自动转换。一旦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资金超出本协议书约定的最低留存额,对于超出部分的资金,将以本协议书约定的每笔转存存款金额为客户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规则自动转存为一笔或多笔七天通知存款存入浦发银行指定的通知存款专用账户中”。通知存款利率为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上浮75%。指定结算账户最低留存额为50万元。该通知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

  注3:公司与银行3签订的《人民币单位协议存款协议》约定,“协定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起存金额以内的存款按乙方挂牌公告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出起存金额的存款按乙方挂牌公告的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利率加61BP计息;乙方对账户内存款分层计息,采用每日计息法,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在每季度末月的20日结息,存款利息于付息日自动转入结算账户”。该协定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

  注4:公司与银行4签订的《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与综合产品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公司)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和综合产品服务,及时、准确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公司在银行4开立通知存款账户,通知存款利率为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上浮50BP。该通知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

  注5:公司与银行5签订的《人民币单位协议存款协议》约定,“协定存款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乙方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加55BP计息,遇利息调整分段计息”。该协定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

  注6:公司在银行6办理的“通知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约定,通知存款起存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通知存款利率执行银行通知存款挂牌利率。该通知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

  注7:公司与银行7签订的《单位协定存款协议》约定,“协定存款金额在结算账户核算,按日计提利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算账户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对超出基本存款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协定户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35 bp”。该协定存款可随时支取,不受限制。

  如上表所示,2022年度部分银行的协定存款及通知存款利率较上年略有下降,公司及时调整了存款的存放方式,由协定存款转为通知存款,将活期存款调整为协定存款,但公司存款的整体存放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说明公司银行存款收益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存款收益水平,如是,请说明公司存款收益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反映相关存款具有投资性质,公司将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经常性损失是否恰当。

  公司银行存款包括自有资金以及发行可转债的募投资金,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以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将资金存入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协定存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并且兼顾资金的收益。

  根据信达证券2023年5月25日发布的《花开堪折直须折—2023年中期债券市场展望》研究报告,自2021年9月存款利率上限调整后,国有大行协定存款的利率上限为1.65%、其他银行为1.9%,国有大行1天与7天通知存款利率上限为1.3%和1.85%,其他银行为1.55%和2.1%。公司2022年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对应挂牌利率加约定比例的上浮,除银行1在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6月26日期间的利率为2.80%,其余银行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利率未超过利率上限,并未明显高于市场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平均收益水平。公司与银行1于2022年4月签订《人民币单位协议存款协议》,约定协定存款的固定利率是2.80%,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由于2021年9月央行调整存款基准利率,故该协议于2022年6月7日终止。

  根据2010年央行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对存款的分类以及定义,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均属于银行存款。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约定以及央行对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定义,公司购买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均可随时支取,存款利息均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计息,不具有投资性,不属于银行理财产品,因此,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在银行存款核算,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经营及盈利能力。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中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因此,公司将存款产生的利息收计入经常性损益是恰当的。

  会计师意见:

  公司上述情况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相关存款具有投资性质,公司将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经常性损益符合相关规定。

  问题14、关于职工薪酬。2022年末,公司员工人数合计273人,较上年末增加53人,其中销售人员21人、财务人员11人、行政人员40人,较上年末分别增加10人、5人、19人。2022年度,公司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发生额366.44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23.34万元,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发生额740.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88.26万元。请公司:(1)说明在收入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公司新增聘任较多人员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说明在销售人员数量明显增加的情况下,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发生下滑的主要原因;(3)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与公司员工规模是否匹配。

  公司回复:

  一、说明在收入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公司新增聘任较多人员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公司为扩大市场,尝试开辟新的业务领域,2022年3月投资设立丽威汽控,丽威汽控在丽水生产基地的主要产品为叉车内燃驱动桥、叉车电控驱动桥和叉车转向桥,生产流程涉及到桥壳的机加工和车桥总成的分装、总装、检测、涂装等工艺,相关产品生产线从组装、调试到试生产等环节均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生产、技术和质控人员,且公司生产运营需要同时也要提前建立完整的采购、销售和行政财务团队。

  根据公司制订的团队发展规划,2022-2024年拟招聘的人员数量计划为83、182和234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入职51人,其中生产技术人员27个,均为启动相关产品生产流程所必需配置的员工,后续随着正式投入生产运营,还需要更多的相关员工,已招聘的员工人数在正常范围内。

  二、说明在销售人员数量明显增加的情况下,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发生下滑的主要原因。

  公司销售费用中列示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及福利费、社保费、公积金。人员由销售文员、销售业务员、售后服务工程师组成。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员工情况中,仅将销售中的销售文员、销售业务员列为销售人员,其余的工程师列为技术人员。2022年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明细如下:

  

  如上表所示,销售人员2022年度的月平均薪酬较上年有所增长,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2022年5月以后开始逐步增加,导致年末人数大于全年平均人数。

  由于母公司2022年销售人员有7人离职,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下滑主要是由人员减少所致。

  三、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与公司员工规模是否匹配。

  2022年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增长主要是由于子公司丽威汽控筹建期间,生产技术人员工资薪酬都计入管理费用中。为了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公司需要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求,招聘了相关人员,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设备操作的需要,缩短新员工的磨合期。2022年公司建设期间经历了厂房从杭州湾搬迁至丽水经开区,原有招聘人员大量离职,需要重新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和生产业务人员,导致员工薪酬费用上升。

  此外,子公司丽威智联和丽威汽控分别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和丽水市,当地工资薪酬水平较高,且丽水市叉车行业专业人员较少,为尽快招到人员开展业务,只能适当提高薪资待遇,导致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较大幅度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与公司员工规模匹配。

  会计师意见:

  公司上述情况说明,与我们在审计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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