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095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鉴于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条件已经成就,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2,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并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鉴于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本次回购的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续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非因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且激励对象在离职前应缴纳完毕其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本次启动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涉及核心管理人员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2,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上述激励对象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股,公司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67,546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7月20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备注: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3年7月14日的股本结构,因公司可转债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处于转股期,本次股份完成注销时,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总数可能会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并已支付回购款项且付款后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影响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万张,发行总额7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2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隆22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根据上述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适用于上述增发新股或配股公式,计算过程如下:
P0=58.44元/股,
A=27.58元/股,k=-(112,000/7,581,514,043)=-0.0015%
P1(调整后转股价)=(P0+A*k)/(1+k)=(58.44-27.58*0.0015%)/(1-0.0015%)=58.44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鉴于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经计算,“隆22转债”的转股价格不作调整,转股价格仍为58.44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与《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了注册资本减少的公告程序,公告期已满,尚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等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法定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