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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赣州瑞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和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059,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52%;赣州瑞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48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36%;萍乡瑞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3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36%。瑞和投资、瑞智投资、瑞岚投资均系由深圳德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73,0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3324%。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2年8月26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资金需求,公司股东瑞和投资、瑞智投资、瑞岚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9923%。其中,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该三名股东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该三名股东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瑞和投资、瑞智投资、瑞岚投资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因其投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减持比例遵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在任意连续90日内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股东瑞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瑞智投资、瑞岚投资出具的《关于赣州瑞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瑞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瑞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瑞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瑞智投资、瑞岚投资在过去12个月内共有两期减持计划,减持计划披露日期分别为2022年9月30日、2023年2月24日。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竞价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即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瑞和投资承诺:自承诺之日至公司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实际资金需要等情况,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对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信息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同时,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本企业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东瑞智投资、瑞岚投资承诺:自承诺之日至公司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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