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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4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幢E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7月24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46,070,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2,442,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27,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27,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27,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4%。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两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同意545,65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6%;反对41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6,0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568%;反对411,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545,65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6%;反对41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6,0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568%;反对411,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王慈航、张峥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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