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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4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96,030.77万元(含896,030.77万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3,384.80万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资(2023)第110003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将通过公司自身、一级子公司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四级子公司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晶澳”)、二级子公司曲靖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晶澳”)及二级子公司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晶澳”)实施募投项目,董事会同意公司、晶澳太阳能、包头晶澳、曲靖晶澳、扬州晶澳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在14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3年7月24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实际开户分支机构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晶澳太阳能、包头晶澳、曲靖晶澳、扬州晶澳(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分别与14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包头晶澳(三期)20GW拉晶、切片项目/年产10GW高效率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年产10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组件项目,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顺、李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乙方对前述事项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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