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7 证券简称:春雪食品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与理财收益用以实施“肉鸡加工冷链物流数智化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根据上述会议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注销了全资子公司莱阳春雪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雪养殖”)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5903948310708用于“肉鸡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余额转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5902599010605用于“肉鸡加工冷链物流数智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8,888,679.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1,111,320.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30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21年10月2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68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肉鸡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并未投入募集资金,其募集资金余额为4164.852548万元(含相关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变更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3年7月25日,公司将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开立的“肉鸡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35902599010605,变更为“肉鸡加工冷链物流数智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截止到2023年7月25日变更前,上述账户余额为0.937221万元。
同日,春雪养殖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5903948310708的原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账户内余额4,163.915327万元(含相关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全部转入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划转后,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4,164.852548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滨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5902599010605,截止2023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_4,164.852548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肉鸡加工冷链物流数智化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如华、文光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832.97051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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