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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案合同金额人民币105,0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0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6,517,08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于2018年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强制执行后,如能够追回涉诉账款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2023年7月24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18)。2023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4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4日,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应支付义务,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1、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05,000,000元。

  2、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3、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公司货款利息损失(其中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16,517,08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强制执行后,如能够追回涉诉账款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将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后续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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