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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1人,代表股份893,30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33.916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890,030,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792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3,276,7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44%;(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28,180,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700%。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关于子公司能特科技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91,928,5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1,378,6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80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080%;反对1,378,6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批准《关于调整子公司塑米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部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91,710,9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3%;反对1,511,2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84,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358%;反对1,511,2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25%;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6%。

  3、审议批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91,928,5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1,378,6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80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080%;反对1,378,6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9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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