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
二、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设立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用于超募资金及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银盏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1763092271、1811057238) 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账号:57560188000022082) 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分别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来也将归还至以上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经济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原募集资金专户正在办理注销,原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将全部转存至相应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后,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长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为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长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续冻、扣划手续后,及时将协助执行有关情况告知甲方、丙方。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端,各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3-050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1.50亿元(含本数);
●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8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8月2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5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情况
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8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截至2023年8月2日,公司已将前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8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61,496.46万元,尚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16,244.23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及累计收到的理财收入)。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5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解决公司运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该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临时补流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天风证券对聚石化学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3-051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7月28日以通讯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瑞建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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