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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 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5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因资产规划需要,新增纽富斯雪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纽富斯雪宝3号”)为一致行动人,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其内部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605,000股。

  ● 本次变动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以及股份的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发来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并向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告知函》,因资产规划需要,深圳东阳光实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纽富斯雪宝3号转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55,6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其中,深圳东阳光实业为纽富斯雪宝3号的唯一投资者及受益者,并与纽富斯雪宝3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内部转让的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情况

  

  2、本次股份内部转让前后,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纽富斯雪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为签订)

  乙方: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一致行动的范围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同意在下列事项中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

  (1)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情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受影响,甲方仍依法享有该等股东权利。

  (二)一致行动的方式

  双方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采取下列一致行动方式:

  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甲方同意将自己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除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情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行使,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本协议送达上市公司后与授权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的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且本次交易已完成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至下列事项达成时终止:

  (1)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四)相关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协议生效后,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设定任何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

  2、违约方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并不当然解除本协议,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履行本合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之间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比例和表决权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的情况,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控股股东此前承诺的情况。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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