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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 并将减持资金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3-03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减持后资金用途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先生做出承诺,同意就本次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后的所得资金,全部无偿提供给赛诺医疗使用,且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主要用于海外业务拓展。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先生控制的天津伟信阳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阳光”),孙箭华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津阳光荣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荣业”)、天津阳光嘉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嘉业”)、天津阳光宝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荣业”)、天津阳光基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基业”),孙箭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天津阳光德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德业”)、天津阳光永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永业”)、天津阳光广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广业”)、天津阳光福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阳光福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1,577,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530%。

  ● 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先生直接和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98,814,8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011%,其中:

  通过伟信阳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0,902,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7%;

  通过阳光德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12,6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53%;

  通过阳光永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9,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77%;

  通过阳光广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61,6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41%;

  通过阳光福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61,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40%;

  通过阳光荣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8,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7%;

  通过阳光嘉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3%;

  通过阳光宝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3%。

  通过阳光基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IPO前取得股份,且已于2021年10月底及2022年10月底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先生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通过伟信阳光、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阳光基业、阳光嘉业、阳光荣业、阳光宝业持有的合计不超过12,300,000股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100,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200,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孙箭华先生系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四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箭华先生实际拥有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对其构成控制,并与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022年12月27日, 根据合伙企业管理需要,经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分别将原有限合伙人崔丽野先生、黄凯先生、蔡文彬先生、康小然先生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将原普通合伙人孙箭华先生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撤销对孙箭华先生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分别重新委托崔丽野先生、黄凯先生、蔡文彬先生、康小然先生为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2年12月27日,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与孙箭华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赛诺医疗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阳光德业、阳光永业、阳光广业、阳光福业四家合伙企业与孙箭华构成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

  1、上述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区间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述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先生做出承诺,同意就上述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后的所得资金,全部无偿提供给赛诺医疗使用,且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主要用于海外业务拓展。

  关于本减持资金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承诺为孙箭华先生单方面承诺,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是否使用该资金,将由公司相关权力机构审批决策后决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孙箭华先生同意届时全力配合办理相关程序。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控股股东伟信阳光、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及一致行动人阳光福业、阳光德业、阳光广业、阳光永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 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孙箭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孙箭华作为公司的董事长、高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实际控制人孙箭华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 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控股股东伟信阳光承诺:

  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孙箭华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等产生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3-038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产品获得国内医疗器械

  注册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赛诺神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神畅”)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医疗器械注册证》内容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33031082

  产品名称:桡动脉通路导引系统

  结构及组成:桡动脉通路导引系统由外导管和内导管组成,附件有塑性针和导引鞘。其中外导管由显影环、管体、护套和导管座组成,导管远端涂覆涂层;内导管由管体、护套和导管座组成,导管头端具有预弯形,远端涂覆涂层。产品经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货架有效期2年。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性血管内使用,包括神经血管和外周血管系统;用于术中血管通路的建立,有助于导入诊断性或治疗装置。

  有效期至:2028年8月2日

  二、医疗器械基本情况

  本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桡动脉通路导引系统专为经桡神经介入设计,外导管具有更大内腔,提供更好的器械兼容性,适配更多应用场景;加强支撑及抗折性能,无需长鞘,能在复杂的主动脉弓型中提供稳定支撑,保证手术的快速和安全;远端柔软顺滑,可轻松通过血管迂曲位置;内部疏水涂层能够降低内腔摩擦,保证器械顺利通过;内导管具有SIM2及MPA头端形状、更强支撑、抗弯折和扭控性,便于术中超选弓上血管;具有更长有效长度,与外导管形成同轴系统,减少术中交换操作;提供更长的亲水涂层,推送顺滑,较少对血管的刺激。

  2022年10月发布的《经桡动脉入路神经介入诊疗中国专家共识》推荐意见明确表示:经桡入路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且患者在术后无需卧床制动,可以显著提高患者的舒适度、减少卧床相关并发症和护理工作量、缩短住院时间、降低住院费用,其在冠脉介入诊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临床缺乏专用的器械是限制经桡动脉入路神经介入治疗开展的重要因素。目前使用常规器械经桡建立通路虽可完成神经介入类手术,但存在通路建立耗时、系统支撑力不足、术中通路导管易打折等情况,亟待研发经桡神经介入的专用器械。该产品的获批上市将使医生的经桡通路建设更安全、更容易,同时为患者带来更多的临床获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桡动脉通路导引系统系公司通路类产品,是公司不断丰富产品线,加速在研产品商业化进程的又一成果。其获批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组合,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促进并带动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上述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后续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后方可生产,产品上市后实际销售情况也要取决于未来市场推广的效果,公司现在尚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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