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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江苏明盛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0,000万元,为子公司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0,000万元,为子公司江苏和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5,000万元,为子公司约克夏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担保额度,为孙公司约约克夏(浙江)染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20,000万元,为子公司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化工”)提供担保额度40,000万元,为子公司浙江嘉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0,000万元,为子公司浙江闰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20,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公司对上述子(孙)公司实际发生担保后的某笔或多笔担保余额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对上述该笔或多笔担保余额的决议有效期顺延至下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上虞支行”)签署编号为HTC330656400ZGDB2023N00N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瑞华化工提供不超过18,000.00万元最高额担保。

  上述担保在公司审批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980万美元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阮加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活性系列染料,销售自产产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N,N-二甲基-丙二胺、活性炭、过氧化氢(含量<27.5%)、亚硝酸钠、硫酸铜、2,4-二氯甲苯、2,5-二氯甲苯、2,6-二氯甲苯、3,4-二氯甲苯、苯胺、N-乙基苯胺、2-氯苯胺、4-甲氧基苯胺、1,3-苯二胺、硫脲、硫酸、盐酸、氨基磺酸、乙酸[含量>80%]、乙酸酐、丁烯二酸酐[顺式]、邻苯二甲酸酐、氰脲酰氯、氢氧化钠、、氢氧化锂、氨溶液[10%5%](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贸易批发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瑞华化工55%的股权,吉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瑞华化工4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闰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吉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瑞华化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70,554.53万元,负债总额29,338.16万元,净资产141,216.37万元,营业收入90,230.35万元,净利润3,413.9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7.20%。(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23年3月31日,瑞华化工资产总额177,366.72万元,负债总额36,564.88万元,净资产140,801.84万元,营业收入21,398.61万元,净利润5.91万元,资产负债率20.62%。(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务人: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担保的债权

  公司在本合同项目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建设银行上虞支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4、债权最高额限度和保证范围

  人民币18,0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8月4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47,800.00万元(上述金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担保的金额),实际担保余额为10,555.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09%。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编号为HTC330656400ZGDB2023N00N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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