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8号)核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7,00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550,579,366.83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930,456.9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7,648,909.84元,将用于本次重组中相关税费、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标的公司项目建设等。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53号)。2023年6月2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为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与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的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子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差额系利息收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31908601010888,截止2023 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314.4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会同县广木6,000头核心种猪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1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1出具专户731908601010888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2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丙方出具的新授权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累计三次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办理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943002010134498903,截止2023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14,887.8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会同县杨家渡村2400头父系养猪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2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汉寿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82010100004005059,截止2023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12,489.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汉寿高新区年产24万吨饲料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2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会同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89010211000000822,截止2023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7,886.5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8万吨生猪全价配合饲料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2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66210078801700001360,截止2023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8,497.5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2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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