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3-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担保事项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于2023年8月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了2份担保合同。中国银行南头支行为深圳崇达分别提供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额度,公司为这2项业务分别提供全额信用保证。
2、公司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深圳崇达提供不超过12.2亿元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深圳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3、担保责任
中国银行南头支行与深圳崇达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借款合同金额为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公司为上述主合同提供保证。
4、保证范围
本次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深圳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及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贰亿元整。
(小写)¥200,000,000.00
3.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说明
截止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授信相关业务签署的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74,42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94.72%;子公司实际使用银行授信余额为126,890.8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5.33%;由于担保义务是在子公司实际发生授信业务(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等)时产生,因此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为126,890.81万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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