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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2023年度 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已于2022年7月19日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于董事会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为2年,公司可以在2年内分期发行,每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270天。

  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8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并在2023年8月10日完成发行2023年度第七期1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如下: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 www.shclearing.com)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4号),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752,830.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0,247,169.8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406号”《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并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截至2023年8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圳市天然气储备与调峰库二期扩建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后,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监管规范允许的产品(以下简称为“符合监管规定产品”)。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浩武、吴军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失效。

  10、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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