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下午14:30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商务809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功海先生主持,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6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515,476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13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3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842,638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3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72,838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73,8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72,8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42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朱友干先生、谢瀚鹏先生、胡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时选举朱友干先生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谢瀚鹏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涛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友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朱友干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1.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谢瀚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谢瀚鹏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1.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胡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2.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韩光律师、牛雪律师视频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