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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3-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已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存在受不可抗力及政策原因等不能履行的风险;

  2. 该合同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或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成光伏”)于近日与客户A签署了日常经营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58亿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36%,占晟成光伏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9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基于合同对方出具的保密要求文件,本次合同对方的部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了信息豁免披露内部程序,因此公司对本次合同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二、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

  公司名称:客户A

  关联关系:客户A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已履行内部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对合同对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交易对手方为客户A实际控制的公司,客户A资信良好,具备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三)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0年-2022年)公司均与客户A及其控股孙、子公司发生类似交易,销售合同总额(人民币,含税)分别约为0.00万元、63.00万元、1,962.96万元,占各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约为0.00%、0.02%、0.40%。

  三、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主体

  买方:客户A

  卖方: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太阳能组件流水线、层压机设备。

  3.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3.58亿元(含税)

  4.协议签署时间:2023年8月10日

  5.生效条件: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条款:本合同签订后,非经买方指定邮箱的书面同意/通知,卖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延期交货。卖方原因延期交货,逾期15天(含)以内,每延迟1日按照延期交货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每延迟1日按照延期交货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以上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7日内返还买方已支付价款并另行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以此给买方带来的所有损失的,卖方应另行赔偿。如买方指定邮箱有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7.结算方式:按履约节点进行结算,分预付款,发货款,验收款,质保金。上述款项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8.履行期限:具体根据客户下发交货计划执行。

  9.定价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保证交易价格公允客观,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晟成光伏与上述交易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8亿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36%,占晟成光伏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96%。本订单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或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风险提示

  1.该合同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或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2.本协议及后续合作履行期间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合同执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

  1.交易双方签订的设备订单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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