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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39,490,094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39,490,09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6,000,000股,并于2020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458,843,15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36个月,共2名股东,分别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陶春风。上述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时限售股合计313,921,496股,后因2020年年度实施权益分派后,上述2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变更为439,490,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42%,将于2023年8月2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458,843,1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转增183,537,26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年5月20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42,380,414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642,380,41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为439,490,09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2,890,32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陶春风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5)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二)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如果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如果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长鸿高科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39,490,094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

  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八、上网公告附件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5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化工》、《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规定,现将2023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1)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2)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公司代码:605008                                      公司简称:长鸿高科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5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8)。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57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林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8)。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5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39,368,895.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0年8月18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西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1年6月,公司因另行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华西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甬兴证券承接。2021年8月,公司连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甬兴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西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10月,公司连同甬兴证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公司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业务转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银行账户未发生变更。

  注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系总分行关系,实际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注3: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注4:截至报告期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0783民初6473号)冻结货币资金人民币28,500,000.00元,被冻结的账户为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三、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将2,850.00万元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还;若无法退还,则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2,850.00万元及利息。公司向寿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寿光法院裁定案件维持在寿光法院审理,公司已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报告期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冻结货币资金人民币28,500,000.00元(案号:(2023)鲁0783民初6473号),被冻结的账户为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本次账户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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