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15日 14:30分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8号南京翠屏新港假日酒店4楼VIP1会议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总经理门芳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长张建巍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顺利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1至12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1至12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10至12项关联股东张建巍、镇江冠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恬、黄笑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2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3年1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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