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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80,830.34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4,128.68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0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已披露原告吕世威诉中捷资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杭州中院于2022年6月15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于202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世威

  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中捷资源赔偿吕世威投资损失(含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580830.34元;

  (2)判令中捷资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15日,中捷资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002021。2020年1月16日,中捷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载明: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2月4日晚,中捷资源发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捷资源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对中捷资源给予相应处罚。吕世威为中捷资源证券投资者。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吕世威买卖中捷资源股票发生亏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吕世威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 案件判决情况

  关于中捷资源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关于2021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中捷资源第一个虚假陈述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第二个虚假陈述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及第三个虚假陈述即“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杭州中院均认定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陈述即“未按规披露对外提供差额补足担保事项”,具有重大性。

  关于中捷资源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吕世威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吕世威系在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中捷资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在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杭州中院认定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吕世威投资损失的认定。杭州中院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可予赔偿的股票数额与平均买入价,并依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以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应扣除上市公司自身经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综合考虑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更正日前一交易日股票跌幅、更正日至基准日股票跌幅、吕世威有效购买股票时间,以及吕世威应该知晓购买*ST中捷的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杭州中院酌情扣减案涉投资损失的70%,认定中捷资源应赔偿损失53247.68元(177492.28×30%)。

  杭州中院对本案的判决如下:

  1.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世威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共计53247.68元。

  2.驳回吕世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08元,由原告吕世威负担8727元,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关于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已立案案件共计7件(含本案件),累计涉案金额362.03万元(因投资者有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金额存在变化)。其中一审已判决案件1件(本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案件4件,涉案金额121.14万元;撤诉案件1件,涉案金额4.38万元;未开庭案件1件,涉案金额178.42万元。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4,128.68元。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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