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亿元。
● 截至2023年8月18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6.23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2023年8月18日,金发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保证PJY020号),为债权人与辽宁金发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6.2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52.23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7.77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50亿元,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7.27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83,086,963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刘团结
营业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50年1月19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金发股权结构:
注: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盘锦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金发科技控股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8月18日,金发科技与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保证PJY020号),为辽宁金发(即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七)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8月18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3.46亿元,占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68.64%,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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