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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1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有效表决人数5人。公司监事单淑兰女士因其他事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已书面委托徐淑香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按其已表示的意愿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国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共同审议,会议通过以下2项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所得税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要求,自2023年起对所得税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经评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利润、资产、负债、权益、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而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利润、资产、负债、权益、现金流等各项财务指标均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对定期报告披露的有关要求,经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司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和披露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中期业绩报告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有权表决票数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2日

  备查文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公司代码:601600                      公司简称:中国铝业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2.3 报告期公司主要运营数据

  

  2.4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5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7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0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2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有效表决人数8人。会议由公司代董事长朱润洲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拟变更所得税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要求,自2023年起对所得税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经评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利润、资产、负债、权益、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出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上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所得税会计政策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批准公司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

  报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拟向中铝物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中铝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物资”)以货币资金方式增资人民币10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中铝物资的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人民币1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20亿元。

  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负责办理与本次增资相关的一切事宜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批准了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转让10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10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转让给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分公司”),交易对价为前述电解铝产能指标经评估后价值人民币60,187.80万元(以最终经备案评估报告为准)。

  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负责办理与本次电解铝产能指标转让相关的一切事宜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电解铝产能指标的转让协议尚未正式签署。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云铝股份为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人士,因此,本次云铝股份向青海分公司转让电解铝产能指标的交易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既有利于盘活云铝股份闲置电解铝产能指标,同时也可满足青海分公司建设电解铝项目的指标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批准了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拟建设50万吨600KA电解槽产能置换升级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青海分公司建设50万吨600KA电解槽产能置换升级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39.82亿元(含电解铝产能指标转让费)。

  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负责办理与上述项目建设相关的一切事宜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拟注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的议案

  鉴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分公司”)已于2015年整体转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具备注销条件,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中州分公司。

  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负责办理与注销中州分公司相关的一切事宜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附属企业开展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品种主体资质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物资有限公司开展铝、聚丙烯期货保值业务的主体资质;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焦煤、焦炭期货保值业务的主体资质;同时,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开展焦煤、焦炭期货保值业务。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批准了关于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有关修订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批准了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进行存、贷款等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每半年出具对中铝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经审议,董事会通过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铝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均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风险可控。

  上述报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吉龙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十、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拟聘任梁鸣鸿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梁鸣鸿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即日生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梁鸣鸿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对梁鸣鸿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上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梁鸣鸿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备查文件: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所得税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要求,自2023年起对所得税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

  ● 经评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调整减少公司2023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48.31万元,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13.54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134.77万元。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要求。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所得税解释”),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项所得税解释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要求,租赁业务、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在交易发生时需要分别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再根据二者净额在财务报表上列示。公司拟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所得税解释,并对累积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拟变更所得税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所得税会计政策,并对累积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经评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3年期初累积影响为:调整减少2023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48.31万元,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人民币13.54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134.77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利润、资产、负债、权益、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出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而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利润、资产、负债、权益、现金流等各项财务指标均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备查文件: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国资监管要求,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备查文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梁鸣鸿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首席合规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2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梁鸣鸿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换届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梁鸣鸿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即日生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梁鸣鸿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对梁鸣鸿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梁鸣鸿先生简历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备查文件: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件:

  梁鸣鸿先生简历

  梁鸣鸿先生,53岁,自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本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梁先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律学专业,后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梁先生在法律事务方面拥有逾三十年的丰富经验,曾先后担任原中国铝业公司法律事务室一级法律顾问、法律部二处处长、境内业务一处处长,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副主任。梁先生目前还担任本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并同时兼任本公司下属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等多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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